科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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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暂行规定
2017-04-12 14:29     (点击: )

1.各学院(部)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提出拟派驻人选,报科研院审批,或由科研院根据需要指定,报人事处批准备案。派驻企业应与我校签订有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科研合作。

2.一次派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2年。派驻时间1年以上(含)的科技人员,应与学校、派驻企业签署包含科技研发任务、产出科技成果、共建科研平台等产学研合作内容的派驻任务协议书。

3.派驻人员工作考核由科研院与派出学院(部)按派驻任务协议书评定,完成约定任务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级不变,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占用派驻学院(部)奖励性绩效总额。

4.派驻期间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的教学工作量按照从事党政管理的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要求执行。

5.派驻期间可合法合规从企业获得薪酬、科技奖励与生活补助等。

6.因工作需要,安排至我校省级以上(含)科技创新平台专门从事科技研发人员可按此办法执行。

人事处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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